專案團隊建議留意以下事項:
一、法律層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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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:勞工不能勝任工作
‣ 若員工確實無法勝任職務,雇主仍須先提供最後手段性原則所要求的其他輔導措施,而非直接解僱,包括教育訓練、調職等。 -
最後手段性原則與輔導義務
‣ 台灣實務認為,在主張解僱前,雇主應盡所有較輕手段,例如績效輔導與教育訓練,若未盡,即違法。
二、教育訓練與職前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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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第15條之1「專業技術培訓」
‣ 若訓練屬於提升員工專業技能,可與雇主出資並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;若僅為一般入職說明,不屬專業培訓,不得課訓款或要求服務年限。 -
一般職前訓練與合規性
‣ 公司若辦理普通日常訓練(如企業文化、工作內容規章介紹等),應由公司負擔,不可向員工收費或附拘束性條款。
三、企業實務建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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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員工對工作內容不熟悉
‣ 公司應主動提供訓練,使員工了解職務、熟悉系統流程、工作規章等,屬合理輔導措施的一環。 -
若未提供訓練馬上解僱
‣ 若公司未先提供訓練即以「不能勝任」為由解雇,易被認定未盡最後手段性原則,屬違法可能遭罰。
四、專案管理保密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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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與契約基礎
- 雇主應要求員工於入職時簽署保密協議,明文規範職務上接獲或持有專案資料之保密義務,並於離職後繼續負擔該義務。
- 專案中保密協議依甲乙雙方簽訂合約條款規定,罰則依照實際雙方簽訂為準。
- 若資料屬於營業秘密,依《營業秘密法》需具備秘密性、經濟價值及企業已採合理保密措施;違反者可被處5年以下徒刑及高額罰金。
- 電子郵件傳遞限制:專案機密資料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未加密的電子方式傳送,以避免洩密風險。若需使用電子傳遞,必須使用經認可之加密機制與電子簽章技術安排傳輸。建議專案團隊建立資料機密等級管理分類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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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案管理中的保密實務要求
- 訂定專案機密管理守則:明確定義資料等級、接觸權限、「need to know」原則、文件標示與存取控管方式。
- 進行專案保密教育訓練,包括管理階層提醒、洩密後果與應對程序,並定期宣導提升員工保密意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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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職與離職管理流程
- 調整專案組織或員工離任時,須即時調整資料存取權限、要求刪除或歸還所有專案資料,必要時重新簽署保密協議。
- 離職時應進行面談提醒保密義務、簽署切結書,並立即取消系統存取權限。若離職後洩密,仍可能構成法律責任。
五、總結
- 請專案成員妥善溝通協調。專案管理方式宜先取得專案成員全體共識同意,有不清楚的部分,請專案成員之間妥善運用時間,以教育訓練方法進行溝通理解。
- 專案內容須留意洩密問題,保護自己也保護公司。
- 專案成員的調動屬正常現象,請大家把制度和流程訂定好,讓後續加入的同事可以快點上手。